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 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 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
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 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
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 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 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 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
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 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 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 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並 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 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 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
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編輯人 中華力誠留學顧問 日期 2010-04-01 瀏覽 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