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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役男入出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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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役男入出國相關規定

一、法令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

請許可。同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役男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應禁止其出國。但

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二)役男係指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

兵役義務男子(以民國100年為例,64至81年次出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

 

(三)年滿18歲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0年

為例,82年以後出生者,100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不受限制)。

 

二、應備文件:役男出國申請書

(一)國內20歲以上經核准在學緩徵役男短期出國,得向鄉鎮市區公所或入出國及移

民署申請,在護照上加蓋出國核准章戳。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者,依戶役政連線提供

緩徵資料核准。每次出國不得逾2個月,逾規定期限返國,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國之

申請。

(二)以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身分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國,在護照上加蓋

出國核准章戳。應檢附經外館驗證修習學士學位以上在學證明。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

不得逾4個月。(相關規定請參閱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國【編碼025】)

 

(三)以僑民役男身分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國,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戳。

應檢附已辦妥僑居身分加簽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經計算在國內連續居

住滿1年或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居住逾4個月達3次或民國74年次以後出

生之役齡男子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應依法辦

理徵集服役,禁止出國。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歸化我

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凡在臺曾設有戶籍之歸國僑民役男,

不論其持有本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入境,其入境期間,一律以本國役男身分計算其在國內居

住時間,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四)歸化我國國籍、大陸港澳來臺設籍未滿1年役男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出國,檢附

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

 

三、出國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請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北市濟南路1段2-2號3樓;電話:(02)2343-2888)申辦護照。

 

(二)役男出國前逕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政府申請,在護照上加

蓋役男出國核准章戳。

 

(三)以護照上有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役男出國核准章戳作為入出國查驗依據。

 

(四)以役男身分申請出國,護照末頁應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未經內政部役

政署許可,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五)後備軍人、國民兵、免役、禁役等非役男身分者,請憑各該證明申請護照,入出

國不需申請許可。

 

四、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內政部移民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編輯人 中華力誠中國大陸留學中心 日期 2011-11-07 瀏覽 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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