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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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中華人 民共
根據《中華人民共
一、本通知所稱內地醫學專業學歷係指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內地全日制普通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後,若申請參加
(一)所學專業符合中
(二)取得規定學歷後,在內地的醫療機構內,在執業醫師指導下接受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所需的專業訓練(以下稱“實習”)滿一年。
三、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的中
四、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後,可以向提供其學歷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實習申請,並填寫《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
五、可接受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實習的內地機構,必須是提供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內地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
六、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實習期間,按內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七、獲准實習的台灣應當持院校接受實習通知書、來往祖國大陸的有效證件及簽注,到實習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期限的出入境簽注及暫住加註手續。 獲准實習的香港、澳門居民直接持來往內地的有效證件入出境。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實習機構所在地的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考點發放《准考證》。
九、取得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准考證》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方可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按規定授予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十、已參加中
十一、本通知印發前已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並在提供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內地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接受專業訓練,時間滿一年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
十二、從2002年中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公安部 國務院台辦
國務院港澳辦 |
編輯人 中華力誠中國大陸留學中心 日期 2011-11-07 瀏覽 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