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作業要點」,凡是民國81年9月18日「兩岸人民條例」制定生效後、到99年9月3日「陸生三法」通過之前,這段期間的大陸學士、碩士以上學歷,都可以參加今年 9月教育部舉辦的學歷甄試,通過考試教育部就發給相當學歷證明,除了可做升學之用,中華民國國民已可憑此考證照、考公職。(陳映竹報導)
去年立法院通過陸生三法,教育部只直接採認去年9月3日後,進入大陸41所大學取得的學歷。至於,之前所的取得大陸學歷,教育部限定在81年9月18日到99年9月3日間在大陸地區41所認可名冊學校就讀的民眾,可參加學歷甄試,通過考試學歷才會被採認。
大陸學歷甄試分為學士和碩士兩級,兩者都需要進行筆試,碩士還要審查論文,但在大陸就讀的中西醫學門不被採認。應試者要依修讀學門選考2到3科專業科目,滿分為100,60分以上及格,全部科目及格後,由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成績保留三年。
另外,教育部也另開方便之門,學生也可直接考台灣的大學碩博士班入學考試,通過錄取,教育部就核發當年相當於學歷的證明,教育部高教司長何卓飛說,這紙證明只限當年該校升學之用。
教育部將委託中興大學承辦大陸學歷甄試,簡章6月底公布。
編輯人 中華力誠中國大陸留學中心 日期 2011-08-11 瀏覽 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