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高(二)字第○九二○一一三○四五(A)號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高(二)字第○九二○○三四七二六號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台八十八高(二)字第八八○二七七九二號
教育部為配合社會變遷及教育改革方向,秉諸簡化查證流程、
本要點注意事項:
一、要點實施後,
二、本要點自發文日起實施,依原要點不予採認之學歷,
三、持國外學歷送審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四、如有疑義,請利用教育部高教司語音系統專線:(02)
﹝一﹞持國外學歷擔任國小及幼稚園教師資格認定疑義,
﹝二﹞持國外學歷擔任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疑義,由中教司主政,
﹝三﹞國外專科及技術校院學歷認定疑義,由技職司主政,電話:(
﹝四﹞持國外學歷擔任專科以上教師資格認定疑義,由學審會主政,
﹝五﹞前列各款以外之國外大學校院學歷認定疑義,由高教司主政,
﹝六﹞參考名冊之認定、修訂事宜,由文教處主政,電話:(02)
本要點主要之特色包括:
一、界定查證、認定、查驗之意義,
二、明定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之主管機關學校,以釐清權責。
三、1.明定國外學歷之最低修業期限,
四、明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
五、明定美國、日本- - - 等九大地區以外之醫牙學系畢業學歷,仍須經本部甄試合格,
六、宣示本要點為最低規定,各機關學校可自行訂定更嚴格之規定。
為配合該要點之公布,教育部將同時辦理以下之配合措施:
一、加強文宣,辦理說明會並配合修正本司語音系統,
二、
三、鼓勵各公私立大學與國外大學透過遠距教學方式進行學術合作,
四、俟本部電算中心有關遠距教學專案研究有結論後,
五、研議與外交部設立聯合辦事處,
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條文)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二、本要點所稱查證,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如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國外學歷查證(驗)認定之主管機關、學校如下:
﹝一﹞持國外學歷入學者,為各級學校。
﹝二﹞持國外學歷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者,
﹝三﹞持國外學歷求職或甄試者,為用人機關(構)學校。
﹝四﹞持國外學歷應國家考試者,為考選部。
前項第二款學歷認定,如涉及任教專門科目之認定,
四、持國外學歷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行將學歷證件送請各機關、
本部已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歷,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查驗後,
本部未建立參考名冊或認定原則之國外學歷,各機關、
第三項認定原則由本部另行公告。
五、各機關、學校查驗國外學歷,應請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二﹞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四﹞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第三款文件。
六、各機關、學校函請駐外單位查證國外學歷,
﹝一﹞畢(肄)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表。
﹝二﹞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
﹝三﹞社會安全號碼(美國學歷適用)或學生證號碼。
我國未設有駐外機構之國家之學歷查證得由申請人向國外畢業學校申
七、國外學歷查證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八、國外學歷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修業期限,進修學士學位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修習課程,
經本部專案核准國際學術合作,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其學分數超過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三﹞學分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足,
﹝四﹞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五﹞進修學士學位,入學所持其原來最高學歷係高中畢業,
﹝六﹞修業時間未符合前點規定。
﹝七﹞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八﹞未經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學位而不須修習特定科目學分者,不在此限。
﹝九﹞名(榮)譽博士學位。
﹝十﹞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十一﹞在他國所設分校,
﹝十二﹞經國外大學或機構委託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學位。
十、國外(除美國、日本、加拿大、歐洲、南非、澳洲、紐西蘭、
十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
十二、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若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時,
十三、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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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人 中華力誠留學顧問 日期 2010-04-01 瀏覽 4501